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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催债者脱裤子用下体凌辱母亲,儿子难受其辱将其捅死竟被判无期!

    信息发布者:cuijing
    2017-03-28 13:29:51   转载

        山东聊城杀人者于欢,现年22岁,因其母亲苏银霞资金周转不便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高利贷,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约17万余款实在无法偿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对其进行辱骂、殴打。

        案发前一天,吴学占曾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次日,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不停地辱骂苏银霞,语言不堪入耳,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其母嘴上,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更有甚者,催债人杜志浩居然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当着她儿子的面往苏银霞脸上蹭,对母亲的公然侮辱猥亵令于欢崩溃。当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秀荣报警。警察接警到达现场后,并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只是告诫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走,已经情绪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最终,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欢在本案中“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马上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人们义愤填膺、骂声如潮,甚至人们开始相互传播,“当社会把你逼的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这是绝望最后的反抗,当时的情境,已然无法要求去用理性面对。但司法的审慎,不能失去理性和公正。也因此,人们基于对法治那尚未丧失的信仰,期望接下来的开庭审理,能够给予那些绝望之谷的人们,一丝正义的温情。

        上面这些,是“辱母杀人案”被媒体曝光之后,人们对个案正义的诉求。但更令人心生忧虑甚至恐惧的,不仅仅是一审判决可能存在的司法不公,而是案件发生时警察的不作为。甚至可以说,这才是导致辱母杀人案发生的催化剂。

        正如有人所说的,比“辱母杀人”更为荒谬的,是警察已经身在现场,却既没有保护于欢母子,也没能保护追债人杜志浩,而是轻轻甩下一句话就转身离去。案件发生后引来的伦理、正义、量刑的讨论,都与此不无关联。如果说,一个地方的警力弱到这种地步,谁应该对此负责呢?普通居民又该怎么办呢?很遗憾,这样的现象,在基层非但不是个案,相反还极具普遍性。只不过,绝大多数时候,事情没有闹到“辱母杀人”这么大而已。现实中,因为民间借贷而滋生的违法讨债,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而基层警察的应对,往往也与辱母杀人案高度相似。很多人非常自然地推断:正是警察的不作为,纵容了罪恶的继续,也让于欢彻底陷入了绝望,以至于以极端方式绝地反击。那么,除了重新审视司法裁判环节外,检视基层警察的生存逻辑,同样是“辱母杀人案”不可或缺的一环——并且,这很可能是防止类似违法暴力追债案再度发生的根本。面对类似的暴力追债,警察不作为有两种表现,一是完全不管不问,二是管了,但程度不足以制止罪恶的继续。

        前一种情况,背后折射的是基层警察“赞助式”的生存逻辑——在一些地方,由于警察的权限和威力比较大,游走在社会灰色地带的势力,为了能够获得相对的生存空间,便以利益“孝敬”、“赞助”基层警权作为他们日常行为。于是当类似追责事情发生,短时间限制了欠债人的人身自由后,即便警察接到报警也可能选择不管不问,直至发生恶性事件才会作为。后一种情况,警察出警的效果有限,除了可能受到的利益污染外,跟基层警察本身的法治意识和危险预判不足,也有很大关系。“辱母杀人案”中的警察“不作为”,究竟属于那种情况,尚需要司法机关的全面调查,此时不宜定论。但即便排除警方同涉事团体有利益勾连,对后一种情况——即警方的“能力不足”,基本上也可以判定八九不离十。而这正是近年困扰基层执法更突出的问题。

        辱母杀人案最新的消息显示,最高检派专员调查警察是否失职渎职。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信号。而我们更有理由期待,在聚焦辱母杀人案本身的司法正义基础上,这件事能成为重新审视基层警察群体法治素养和执法规范的一个开始。

        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站在事后角度的科学判断只是一种事后诸葛亮的冷漠与傲慢。因此,应当按照一般人的立场来对紧迫性进行判断。换言之,我们要代入于欢的角色,设身处地综合考虑他所处的情境来判断是否他们母子的人身安全是否依然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至少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任何人处于类似情境,都会感到巨大的危险,谁知道警察走后,催债者的折磨手段会不会变得更加变态与血腥。因此,法院认为此案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错误的。

        于欢案中,面对母亲遭受奇耻大辱,有谁能够保持冷静?有谁能够被期待实施适法行为?于欢错了,但他所犯下的错误却是任何一个普通人,任何一个有着基本血性的儿女都可能犯下的错误,法律对此应当宽恕,没有必要穷追不舍。聊城中院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明显过重,当于纠正。司法要倾听民众朴素的声音,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本质是在道义上值得谴责。因此,犯罪与否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普罗大众都有发声的权利,司法永远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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